臺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在2009年6月11日審查臺北市政府於2009年2月26日修正的「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時表示,該法案攸關人民行使教育選擇權,請市政府研擬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議。 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基於保障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和維護學生升學就業機會平等,起草以下自治條例,歡迎各團體和自學家庭登入 Google 帳號連署,並告訴我們你還希望看到哪些保障: 臺北市非學校教育自治條例 2009.9.12 該條例相較現行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 按「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定有明文。參照日本法例,家長之教育自由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我國亦為現代法治國家,家長教育選擇權自應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次按「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第21條定有明文。學生受教育基本權之完足實現(包括接受非學校型態之教育),國家負有保護義務。
法源依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第三條
非學校教育之定義及範圍 第四條
申請資格和方式 參考英國兒童、學校及家庭部(Department
of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在2007年頒布給地方政府的「選擇性在家教育
Elective
Home
Education」指導原則指出在家教育的家長沒有義務做到: 目前主管機關將初審交由沒有經驗和專業訓練之學區學校辦理,不但申請程序曠日廢時,行政效率低落,而且浪費公帑。 第五條
審議委員會
目前審議委員會完全沒有自學家庭代表,委員對自學議題的瞭解參差不齊,再加上官員代表流動性高,使得委員會的經驗無法傳承,對於提升委員會的水準有很大的影響。 第六條
獎助辦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第7條「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機構,定期訪視自學家庭,以了解其需求,並協助滿足。 本市在家自學學生數12年來快速成長,從4名到現在超過300名。隨著學生數的增加,新進的在家教育家庭所面臨的問題和過去的不一定相同,需要定期普查以了解民情。 第八條
選擇設籍學校權 98學年臺北市有315名學生透過108所學校和團體申請自學。這108所學校對在家教育的認識程度參差不齊,不僅讓自學生無所適從,也對學校的行政作業照成困擾。 自學生與設籍學校的互動僅只於文書往來,實在沒有必要分散如此廣闊。再加上高中實施免試入學後,自學生的「薦送」或「申請」都需要專業的輔導,一般的學區學校已經自顧不暇,沒有多餘的資源來協助自學生。 未來設籍學校的業務攸關在家自學生的升學機會,不容被各校行政人員因個人對於在家自學的好惡被犧牲。 第九條
學力鑑定權 教育基本法第14條第1項「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同法第2項「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現行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鼓勵逾學齡之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各級教育程度之學力,其報考資格限制、考試時間和考試內容及科目都不符合在家自行教育的升學和就業需求,因此主管機關為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另外採取分科分級的學力鑑定考試。 第十條
升學輔導辦法之擬定 由於教育部在99學年起推動對在家自學生升學頗具影響的「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因此主管機關應該積極解決自學生的升學問題。 在家自行教育的學生,由於其學習方式和內容有別於學校學生,應該用外加名額的方式來處理其高中免試入學,以保障其多元學習方式。現階段高中入學也有提供2%的招生名額給原住民和身障生,自學生的保障名額也應該比照辦理。 以本市目前的高中免試入學北星計畫為例,教育局在回覆李文英議員98年1月8日質詢時答覆在家自學的國中生參加高中免試入學,可併入所屬國中之推薦名額辦理。但是學校卻告訴家長教育局開會決定自學生不能參加北星計畫,這就是沒有法律保障下自學生可憐的地方。 政府在98年8月12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讓國人中國籍配偶前婚姻親生子女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免試申請入學。若政府可以基於人道考量外加名額給中國籍學生,對於合法申請多元教育的先行者更不應該厚此薄彼。 第十一條
活動參與權 由於參加校內外活動的「表現」將成為未來高中免試升學審查的一個要件之一,因此主管機關和學籍學校一定要保障自學生參與活動的機會,以求升學機會之公平。 第十二條
資訊公開 在家自學涉及到的程面不僅有下載申請表格,因此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和高雄市都有專屬的入口網站提供相關資訊。 第十三條
教育視導和評鑑 第十四條
評量方式 自學生在家成績採記認證機構-獨立於學校外,由專家學者為後盾的機構,負責隨時可辦理自學生的學習認證。如同修習大學學分一樣,自學生只要學分修完,就可以拿到升學資格,必要的話,甚至可以打出等第。 大致上也就是說: 1.成立認證機構 2.訂定認證規則 3.此機構的服務內容:也包括協助年度學習成果審查工作、協助政府視導的工作、在家教育的法律諮詢等等。 簡而言之,也就是成立一個專屬自學生的服務機構。對教育當局而言,透過專業性夠的委外機構來管理自學生,減少承辦人員管理上的壓力。
第十五條
特殊教育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起一年內修正所有相關規定,確保非學校教育之學生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且建立符合非學校教育需求之教育體系。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