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草案

臺北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在2009年6月11日審查臺北市政府於2009年2月26日修正的「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時表示,該法案攸關人民行使教育選擇權,請市政府研擬自治條例草案送議會審議。

保障教育選擇權聯盟基於保障家長選擇在家自行教育和維護學生升學就業機會平等,起草以下自治條例,歡迎各團體和自學家庭登入 Google 帳號連署,並告訴我們你還希望看到哪些保障:

臺北市非學校教育自治條例

2009.9.12

該條例相較現行辦法,具有以下特點:
  1. 許可制改報備制:除非申請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措施,不得否准家長申請非學校教育。 
  2. 平等的升學機會:尊重非學校學生的多元學習方式,必要時得以外加名額協助非學校學生升學。 
  3. 公平的經費補助:政府應建制非學校教育基金,逐年撥補金額不得少於各級學校平均每生單位成本,並允許非學校教育家庭以此額度作為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4. 公開透明的資訊:透過網路和書面的方式,充分告知每一位家長有關選擇非學校教育孩子的權利和方法。 
  5. 尊重非學校教育者的意見:成立專責機構,定期訪視自學家庭,以了解其需求,並協助滿足。 
  6. 開放設籍學校:非學校學生得自由選擇其設籍學校,學校不得拒絕。 
  7. 主動要求學力鑑定:非學校學生為了升學、就業和體制教育接軌,得要求主管機關鑑定其學力,主管機關不得拒絕,且應採取多元方式以免影響學生的權利。 
  8. 消弭歧視:設籍學校不得對非學校學生有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非學校學生無需學校推薦得參加校內外的比賽和活動。 
  9. 借重有經驗者:非學校教育視導及審議委員會相關成員之組成,半數以上需具備非學校教育經驗。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家長教育選擇權之行使,保障本市學生在非校學型態學學習與受教育權益,落實家長為非學校教育之主體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積極推展非學校教育,保障多元教育的各種升學機會均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例,在國民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教育。。

按「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22條定有明文。參照日本法例,家長之教育自由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我國亦為現代法治國家,家長教育選擇權自應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次按「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第21條定有明文。學生受教育基本權之完足實現(包括接受非學校型態之教育),國家負有保護義務。

法源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接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二)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三)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政府教育局。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其權限委任執行機關執行。


第三條 非學校教育之定義及範圍
本自治條例所稱非學校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申請資格和方式
辦理非學校教育應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一條之當事人能力,於每學期開學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報備若因個案需要即時開始非學校教育,得逕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不需要等到開學前。
除非申請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保護措施或經非學校教育審議委員會多次糾正仍然無法改善者,否則主管機關不得任意否準。
主管機關必須直接受理在家自行教育之申請案,不得委託設籍學校或其他機構。

參考英國兒童、學校及家庭部(Department of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在2007年頒布給地方政府的「選擇性在家教育 Elective Home Education」指導原則指出在家教育的家長沒有義務做到:
依照國家課程綱領教
提供均衡且廣泛的教育
準備作息表和課程總表
達到任何環境標準
固定的教學時間
擁有任何相關文憑
事先準備完整的教學計畫
遵照學校上下課的時間和學期
有正式的課堂
批改孩子的作業
正式評量進度和訂定發展標準
重製校園型態的同儕團體生活
達到學校教育的分齡標準

目前主管機關將初審交由沒有經驗和專業訓練之學區學校辦理,不但申請程序曠日廢時,行政效率低落,而且浪費公帑。
以人口近兩百萬的桃園縣為例,從八月初申請截止到審查通過僅需要兩週。反觀本市,從315日申請截止到731日審查結束,耗時138天,為桃園縣的10倍!以98學年為例,光是初審審查會議全市就開了106個,還有數個複審會議只為了處理不到300件申請案!

第五審議委員會
主管機關應設非學校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非學校教育之審核、諮詢非學校教育事項以及非學校教育的成果評鑑。
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非學校教育經驗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三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一席次。

目前審議委員會完全沒有自學家庭代表,委員對自學議題的瞭解參差不齊,再加上官員代表流動性高,使得委員會的經驗無法傳承,對於提升委員會的水準有很大的影響。

獎助辦法
主管機關應建立非學校教育基金,逐年撥補金額不得少於各級學校平均每生單位成本,並允許在家自學家庭為自學生所付出之教育經費得列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
學校不得以設籍為由向非學校學生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要求非學校學生購買課本或制服。
主管機關應提供非學校家長組織必要之協助,包括經費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辦法第7條「政府為促進公私立教育之均衡發展,應鼓勵私人興學,並給予適當之經費補助與獎勵」

條 主管機關應成立專責機構,定期訪視自學家庭,以了解其需求,並協助滿足。

本市在家自學學生數12年來快速成長,從4名到現在超過300名。隨著學生數的增加,新進的在家教育家庭所面臨的問題和過去的不一定相同,需要定期普查以了解民情。

選擇設籍學校權
家長得視學校發展及特色為其子女選擇非學校教育設籍學校,不受居住地學區之限制。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非學校學生設籍。不論在哪裡設籍,主管機關和學區學校必須提供家長申請、審查、實施和評鑑上必要之協助,不得推拖
為提倡非學校教育風氣及教導非學校教育之正確觀念,主管機關應積極落實非學校教育親善學校之認證,擬定各種鼓勵措施並加強教育宣導。為便利家長實施非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鼓勵本市所屬學校設置非學校教育資源中心,並公告其特色供非學校教育家庭選擇設籍學校參考。優良非學校教育資源中心之設置及評選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98學年臺北市有315名學生透過108所學校和團體申請自學。這108所學校對在家教育的認識程度參差不齊,不僅讓自學生無所適從,也對學校的行政作業照成困擾。

自學生與設籍學校的互動僅只於文書往來,實在沒有必要分散如此廣闊。再加上高中實施免試入學後,自學生的「薦送」或「申請」都需要專業的輔導,一般的學區學校已經自顧不暇,沒有多餘的資源來協助自學生。

未來設籍學校的業務攸關在家自學生的升學機會,不容被各校行政人員因個人對於在家自學的好惡被犧牲。

第九條 學力鑑定權
非學校教育之學生,為升學、就業或與學校教育銜接得向主管機關請求鑑定其學力,且應採取多元方式以免影響學生的權利,主管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前項之學力鑑定辦法由主管機關徵詢非學校教育團體代表意見後訂定之。

教育基本法第14條第1項「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同法第2項「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構行之。」

現行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鼓勵逾學齡之失學國民自學進修,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各級教育程度之學力,其報考資格限制、考試時間和考試內容及科目都不符合在家自行教育的升學和就業需求,因此主管機關為在家自行教育學生另外採取分科分級的學力鑑定考試。

升學輔導辦法之擬定
本市「國民中學學生免試升學高中職及五專輔導委員會」應以各個非學校學生之學習內容和方式為中心,提供適當的申請條件和方式,並以外加2%名額的方式提供非學校學生申請,以符多元入學之精神。
非學校教育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無在校表現為由拒絕其入學申請;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協助非學校學生,無需經設籍學校推薦直接報名參加大學甄試。

由於教育部在99學年起推動對在家自學生升學頗具影響的「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因此主管機關應該積極解決自學生的升學問題。

在家自行教育的學生,由於其學習方式和內容有別於學校學生,應該用外加名額的方式來處理其高中免試入學,以保障其多元學習方式。現階段高中入學也有提供2%的招生名額給原住民和身障生,自學生的保障名額也應該比照辦理。

以本市目前的高中免試入學北星計畫為例,教育局在回覆李文英議員9818日質詢時答覆在家自學的國中生參加高中免試入學,可併入所屬國中之推薦名額辦理。但是學校卻告訴家長教育局開會決定自學生不能參加北星計畫,這就是沒有法律保障下自學生可憐的地方。

政府在98812日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讓國人中國籍配偶前婚姻親生子女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免試申請入學。若政府可以基於人道考量外加名額給中國籍學生,對於合法申請多元教育的先行者更不應該厚此薄彼。

十一活動參與權
設籍學校必須主動提供非學校學生校內外各項活動訊息,並鼓勵非學校學生參加合適的活動。
主管機關和設籍學校不得因學生非在學校受教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主管機關應協助非學校學生,無需經學校推薦報名參加縣市、全國或國際運動比賽或語文數理等相關競賽。
非學校學生參加校外比賽時應採取外加名額的方式報名,以免影響在校學生的參賽權益。

由於參加校內外活動的「表現」將成為未來高中免試升學審查的一個要件之一,因此主管機關和學籍學校一定要保障自學生參與活動的機會,以求升學機會之公平。

十二資訊公開
主管機關必須建立一個非學校教育入口網站,將所有的資訊,包括申請辦法、審核要件以及校內外各種活動通知集中管理,並且要隨時更新資訊。

在家自學涉及到的程面不僅有下載申請表格,因此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和高雄市都有專屬的入口網站提供相關資訊。
目前在家教育的學生,因為設籍學校和主管機關沒有主動提供相關的活動訊息,多半無法參加校內外的各項比賽,這對於有多元學習經驗的在家教育學生來說是很可惜的。

十三教育視導和評鑑
主管機關為提升非學校教育績效,得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或專業機構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
若非學校教育家長認為有必要,得邀請有非學校教育經驗的專業視導人員訪視。


十四條 評量方式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量由實施教學者實施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成績採計認證機構,以學生為中心的方式進行評量。

自學生在家成績採記認證機構-獨立於學校外,由專家學者為後盾的機構,負責隨時可辦理自學生的學習認證。如同修習大學學分一樣,自學生只要學分修完,就可以拿到升學資格,必要的話,甚至可以打出等第。

大致上也就是說:

1.成立認證機構

2.訂定認證規則

3.此機構的服務內容:也包括協助年度學習成果審查工作、協助政府視導的工作、在家教育的法律諮詢等等。

簡而言之,也就是成立一個專屬自學生的服務機構。對教育當局而言,透過專業性夠的委外機構來管理自學生,減少承辦人員管理上的壓力

十五特殊教育
主管機關應積極保障適用特殊教育法之在家自學學生之相關權益。
非學校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安置高中高職時,必須尊重非學校教育學生的計畫內容。安置後身心障礙學生得選擇設籍後繼續非學校教育,安置學校不得拒絕。
設籍學校應主動協助資賦優異之非學校教育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不得以沒有在校表現而拒絕。


十六主管機關應於本法公布起一年內修正所有相關規定,確保非學校教育之學生接受各級各類教育之機會均等,並且建立符合非學校教育需求之教育體系。


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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