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中央法規條文:
  •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接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 教育基本法第13條: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 
  • 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5項:為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第12條:為保障學生學習權,高級中學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申請設立,準用 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實驗教育總招生名額以一百名為限,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
  • 教育部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第3條第二項:(補助對象)政府立案之民間教育團體(包含非學校型態之學術機構但不包括營利團體),辦理以學校師生為對象之提昇教師教學知能、學生學習興趣之學習措施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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