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的法源依據

孩子自己教(自學)是合法的嗎?義務教育不是強迫入學嗎?不上學難道不犯法嗎?

首先,《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也就是說家長選擇其子女自學的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

再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3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 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4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皆明白表示家長選擇自學是受到法律保障。

另外,《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明顯看得出來家長當然有權決定子女可以自學而不去上學。

為此,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4項規定:「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教育部特別訂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分別規範國中小和高中職階段申請自學的資格和方式需要準備哪些資料,以及教育局該如何審議自學計畫等,搭配地方政府也會根據其需要訂定的基隆市辦理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等自治條例辦理家長自主教育。

此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2條「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受教權,對於因特殊狀況無法到校就學者,家長得依 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為保護孩子,明訂家長可以因為孩子需要而向縣市政府申請自學。

為保自學的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特殊教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第33條第1,2項規定:「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為保障自學學生平等入學,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十四、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5條第1,4,5項「各種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應考資格如下: ...  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四、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或年滿二十 歲之國民,並均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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