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100年10月26日以臺參字第1000184252C 號 公布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讓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都可以參加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和職業學校畢業程度的之學力鑑定考試。沒參加過實驗教育的國民仍然要等到20歲才能考。 業務承辦人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第四科 單位聯絡人:許春梅科長電 話:04-37061400 E-mail:e-g100@mail.tpde.edu.tw |
高中職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
|